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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第二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晨、李德鸿、孙道远、侯强、张巡淼、闫永建、袁伟明、宣逸群、乔昕、夏玉静、朱秋鸿、蒋轶文、齐放、吕向裴、王焕强。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